按照教育厅教高函【2018】211号文件要求,要关注知悉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改革政策并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法学类专业相关事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精神(京教函〔2018〕478号),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公布实施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并于2018年6月发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司法部公告第181号)。其中,在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明确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希望报考我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关注此次政策改革内容,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报考法学专业。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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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相关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关注知悉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改革政策并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法学类专业相关事宜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