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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二○一六年收费工作的通知

2015-11-17  点击:[]

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继续教育中心、夜大学部:

我校2015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继续教育中心、夜大学部将开始进行2016级新生及老生注册收费工作。2016年学费标准仍然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财[1999] 010号》文件制定的北京市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收费办法是根据每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课时数按学费总额40%:40%:20%比例(高起本按30%:20%:20%:20%:10%比例)收取(大约比例)。为了做好新生及老生收费工作,现将2016年各函授站(点)、继续教育中心、夜大学部学费和教材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学费收费标准

  • 2016级函授各层次学费收费标准

1. 高中起点专科

  1. 龙岩函授站、福州函授站、陕西函授站,每生总学费5,1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050元、第二学年2,050元、第三学年1,000元;

  1. 海南函授站,每生总学费5,0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000元、第二学年2,000元、第三学年1,000元;

  1. 其他函授站(点),每生总学费4,500元

其中:第一学年1,800元、第二学年1,800元、第三学年900元。

2. 专科起点本科

(1)甘肃、海南、湖南、龙岩、福州函授站,南宁继续教育中心,每生总学费6,0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500元、第二学年2,500元、第三学年1,000元;

(2)其他函授站(点),每生总学费5,4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200元、第二学年2,200元、第三学年1,000元。

3. 高中起点本科

(1)南宁继续教育中心,每生总学费10,000元

其中:第一学年3,000元、第二学年2,000元、第三学年2,000元、第四学年2,000元、第五学年1,000元。

(2)其余函授站,每生总学费9,0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700元、第二学年1,800元、第三学年1,800元、第四学年1,800元、第五学年900元。

(二)2016级夜大学各层次学费收费标准

1. 高中起点专科,每生总学费5,1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050元、第二学年2,050元、第三学年1,000元;

2. 专科起点本科,每生总学费6,0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500元、第二学年2,500元、第三学年1,000元。

二、教材费收费标准

(一)2016级函授教材费收费标准

1. 高中起点专科,每生总教材费5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00元、第二学年200元、第三学年100元;

2. 专科起点本科,每生总教材费550元

其中:第一学年200元、第二学年200元、第三学年150元;

3. 高中起点本科,每生总教材费950元

其中:第一学年200元、第二学年200元、第三学年200元、第四学年200元、第五学年150元。

  • 2016级夜大学教材费收费标准

1. 高中起点专科,每生总教材费500元

其中:第一学年200元、第二学年200元、第三学年100元;

2. 专科起点本科,每生总教材费550元

其中:第一学年200元、第二学年200元、第三学年150元。

三、往年学费、教材费收费标准

(一)学费收费标准

1. 2014级、2015级函授、夜大学高中起点专科及专科起点本科学费按原发文标准收取;

2. 2012级函授高中起点本科学费收费标准按原发文收费标准收费,南宁继续教育中心每生第五学年1000元,其余站(点)900元;

3. 2013级、2014级、2015级函授高中起点本科学费收费标准:

海南、邯郸、苏州、郑州函授站、赤峰函授教学点、云南财校函授教学点每生学费1,800元;南宁继续教育中心每生学费2,000元。

(二)教材费收费标准

2012级、2013级、2014级、2015级函授各层次及夜大学教材费按原发文收费标准收取。

四、汇款开户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hga010网页登录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帐 号: 0200002919089021427

汇款用途:请注明函授站名称,并分别注明学费汇款数额及教材费汇款数额

五、学费、教材费汇缴办法

1. 按照院发2011[7号]文件《关于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收缴费管理规定》执行。

2. 未按规定期限汇缴学费和教材费的,将按照我院《关于函授站(点)上缴学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特别提示:2016年上缴的学费、教材费,将严格按照《收缴费规定》执行,学生的交费发票一律由学校开出,函授站、函授教学点、继续教育中心在汇款时,必须同时提供学费分成部分的正式发票;为了尽快能给学生开出缴费发票,不耽误学生回单位报销,请提前将收缴的学费、教材费汇缴学校。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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